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
十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城镇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3]7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卫生厅等十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城镇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快发展城镇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体改办、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三年五月十四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委制定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
卫生部等十一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全面推进我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城镇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1.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城镇居民的健康为中心,以解决城镇社区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尽快实现“小病、康复在社区,大病、重病进医院”的就医模式。
2.发展城镇社区卫生服务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多方筹资,社区卫生服务与社区发展相结合,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可持续发展;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努力提高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做到低成本、广覆盖、高效益,方便群众;建立起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城镇医疗预防保健服务体系。
3.发展城镇社区卫生服务的目标是: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到2005年,全区城镇卫生资源配置结构得到合理调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区域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合理分工的新型城镇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到2010年,在全区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卫生服务体系。服务形式从医院走向社区,走向家庭,服务内容基本涵盖医疗、预防、康复、保健等卫生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