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
(一)政府统一组织,部门各尽其职。
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商贸、文化、教育、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治理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单位,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在专项治理中,鼓励采用技术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三)坚持整治和规范并重的原则,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文化、教育、广电、卫生、旅游、民政、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要紧密结合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实际,加强行业的监管,要以宣传贯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切入点,结合本实施方案附后的具体指导意见,制订确保本系统、本部门所属单位消防安全长治久安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方案,要确定主要领导具体负责,抓好落实。各行业、系统主管或监管部门拟定的具体方案和办法,应于7月20前报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
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3]4号)(略)
2.《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3.《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统计表》表一、表二、表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2: 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和规范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组织本行业、本系统的所属单位深入学习《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切实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加强所属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专兼职人员的消防知识专业培训,努力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文化、教育、广电、卫生、旅游、民政、建设等行业监管和主管部门应按照自治区《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新政办[2001]175号文件)的具体规定,摸清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底数和消防安全状况,通过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或要求所属单位向主管部门递交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承诺书,开展督查检查等有效的形式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下列具体要求:
(一)所属或监管单位明确逐级和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明确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确定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