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
消防安全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新政发[2003]5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国发生的多起特大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原因均是由于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所致,这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威胁。为此,报经国务院同意,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3]4号),决定于2003年7月至10月,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和旅游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现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
消防法》、《
安全生产法》和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302号令)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管职能,督促单位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坚决整治堵塞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一)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和督查各地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区专项治理工作信息的上传下达和汇总上报工作。
(二)各州、市、地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和旅游等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督促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按计划、分步骤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三)自治区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和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成立本行业、本部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所属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三、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参照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3]4号)的具体要求执行。
四、专项治理的实施步骤
全区专项治理工作按五个步骤进行:
(一)组织部署,公示标准,宣传动员阶段(7月1日至7月10日)
各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在组织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动员会的同时,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时限,设立举报电话,发挥群众监督和举报的积极性,实行群防群治。
(二)摸清底数,自查整改阶段(7月11日至8月10日)
专项治理范围内的各单位严格按照专项治理内容组织开展自查整改。自查整改应以加强和规范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为主要内容。自查整改结束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县(市)区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商贸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向县(市)区行业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公共娱乐场所要向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要向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等单位应当向县(市)区专项治理办公室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