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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三、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加快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
  (一)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国家下达的农村中小学编制标准,会同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制定自治区各级中小学的编制标准和编制管理实施办法;各地州市和县人民政府要根据自治区的实施意见提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的编制方案,经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汇总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批。
  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在确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时,要根据生源变化、学校布局调整情况及事业发展的需要,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核编工作。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农村中小学在编制范围内缺员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从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补充。对超编的学校,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拟定具体余缺调剂计划,逐步压缩超编人员,积极稳妥地作好农村中小学在编教职工分流工作。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不得随意抽调教师从事非教学方面的工作。清理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对占用学校编制而不在学校工作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为其支付工资。
  (二)加强农村中小学人事管理。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乡(镇)村无权聘任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并充分征求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的意见。按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求,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农村中小学校长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乡(镇)人民政府不设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乡(镇)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乡(镇)可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确定1名专职人员协助乡(镇)长管理具体的教育事务,并接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教育教学业务的管理由乡(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
  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农村中小学任教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教师队伍,积极吸引具备教师资格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积极推行教师聘任制度,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逐步清退农村中小学代课人员。
  四、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的社会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迅速制定具体措施,明确目标责任,保证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各县(市)要在年底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报告落实情况。今后,州(地、市)县、乡人民政府要于每年11月底前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一次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的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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