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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县级政府要将当地农村中小学发展所需的校舍建设项目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自治区、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逐步予以解决。在转移支付资金中要有一定资金用于教育发展,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需求。
  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发挥财政主渠道作用的同时,还应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努力扩大办学规模和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最大限度地提高学校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率。对于教育基础比较薄弱的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自治区人民政府将进行重点扶持。严禁农村中小学搞举债建设,县乡人民政府要清理核实农村中小学“普九”欠债数,摸清债务来源,并尽力偿还。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而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对强迫学校停课、将师生逐出校园及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要坚决制止。
  (六)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和资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两个方面的监管,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自治区和各地州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建立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领导离任审计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认真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的使用管理工作。学校要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定期公布收支情况,严禁挪作他用。对挤占、挪用教师工资等专项经费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乃至主要领导人的责任,严肃查处部门、单位及个人挤占、挪用、截留、平调农村教育费附加和学校公用经费的行为。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管理,农村中小学要严格按煦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学生收取项目以外的费用或高收费。农村中小学由校长全面负责校舍等国有资产的管理。地、县两级人大每年要审议本级教育经费的投入情况、教育资产的变动情况和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与使用情况。
  (七)进一步做好对口支援工作。要继续做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和“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地贫困地区学校工程”的实施工作,支援和受援的地区都要有专门机构负责,有制度保障,确保“两个工程”的长期化、制度化开展。进一步拓展内地发达地区对口支援的范围,不断加大自治区党政机关、发达地区企事业单位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学校的力度。加强城市学校对农牧区学校,条件好的学校对薄弱学校的对口支援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口支教活动。在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等大中城市要建立教育对口支援捐赠中心,动员和接受社会各界对教育的经常性捐助,用于资助弱势家庭子女就学。各地要做好向贫困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的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开展对牧区寄宿制学校和贫困生的对口支援的资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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