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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二)已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县,要确保农村中小学稳定的资金投入,在安排使用中央和自治区有关税费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和增加的农业税收入时,按照改革前乡统筹中安排的乡村两级办学经费总额、乡村个数、农村中小学生数以及相关开支水平因素计算确定,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税费改革前的水平。
  未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县,要继续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努力提高征收率。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主要由乡政府负责。乡政府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农村教育费附加按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按时足额征收,并全额上交县财政。县政府按照基础教育规划,将每年征收的农村教育费附加全额用于基础教育,按照“乡征、县管、乡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好农村教育费附加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校舍维护、危房改造、布局调整和适当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抵顶财政的预算拨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减、挤占和挪用。
  (三)继续做好教师工资统发工作。编制、财政、人事、教育等部门要按照教师工资统发的总要求,加强协作,制定办法,理顺关系,确保编制内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同时,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资资金监管,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到个人手中,决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各级政府要建立工资发放责任制,建立健全工资发放情况运行监督机制,使各地财政发放工资情况始终处于动态的监督和控制之下。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困难地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帮助贫困地州、市、县解决好教师工资发放问题。
  (四)保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保证中小学公用经费。随着农牧民收入的提高和各级财政情况的好转,逐步适当提高。
  农村中小学按规定收取的杂费要全部用于学校公用性的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的工资、福利、津贴等开支,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和统筹调剂;学校代收的课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不得挪用挤占。实行“一费制”的农村中小学不得超标收费,对特困生不能按规定标准交费所形成的公用经费缺口,由县级人民政府安排解决。
  (五)保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的必要投入。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中小学危房改造列入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危房改造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除了管好、用好中央、自治区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补助款外,都应将新增危房改造计划列入本级事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农村中小学危改资金投入,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勘查、鉴定、改造,多渠道筹措资金消除危房,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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