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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9.规划和指导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推进农科教结合,统筹农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10.建立健全由公安、司法、教育、文化、工商等部门齐抓共管的学校安全及周边环境治理工作机制,维护学校的治安和正常的教学秩序,严厉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对学校的渗透、破坏。
  11.落实助学制度,多渠道筹集资金,深入开展助学活动,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控辍”责任制,依法治理农村中小学辍学。
  12.建立健全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和工作机制,依法开展对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教育工作以及各中小学的督导评估。
  (四)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责任:
  1.依法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依据《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建立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的“乡规民约”和保障机制。
  2.维护学校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杜绝宗教干预教育,严厉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对学校的渗透、破坏。
  3.按照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须的土地,划拨和补充学校勤工俭学基地。
  4.积极筹措经费,努力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当地中小学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生活条件。未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方,要继续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管工作。
  5.继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组织做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集资工作;经济困难的地方可组织农牧民利用“义务工”支持学校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要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村民自治组织要组织村民履行“乡规民约”,动员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帮助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继续为学校提供冬季取暖、校舍及课桌椅简易维护等服务,净化美化校园环境。
  二、建立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一)自治区和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要理顺教育投入体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力度,依法保证“三个增长”和“一个百分点”的落实(“三个增长”,即自治区各级财政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总支出的增长,并按在校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年增长,在不超过规定的编制人员的情况下,保证学校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一个百分点”,即本级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每年增长一个百分点),确保教师工资能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危房改造资金和学校建设资金的正常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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