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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8.推动建立助学制度,广泛吸纳区内外各种助学资金,扶助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家庭子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9.加强教育督导机构、队伍、制度建设,依法开展对州(市、地)、县(市、区)及乡镇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建立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的主要责任:
  1.制定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协调农村义务教育发展。
  2.根据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审核上报本地区及所辖各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协调指导所辖各县(市、区)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
  3.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监督和帮助所辖县(市)按时足额发放中小学教职工工资。
  4.指导县(市、区)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检查中小学危房改造等各项资金的使用及工程质量情况。
  5.组织实施助学活动,检查各县(市、区)扶助贫困家庭子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落实情况。
  6.依法加强教育督导机构、队伍、制度建设,经常地、有计划地开展对所辖县(市、区)及乡镇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责任:
  1.县级人民政府对发展农村义务教育承担主要责任,制定本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
  2.根据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本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依据乡(镇)和学校的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学校布局等实际情况,审核上报中小学的教职工编制方案。
  3.建立和完善教育人事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人事管理职能,加强中小学校长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整体素质。积极组织做好城镇教师轮流到农牧区学校、骨干教师轮流到薄弱学校任教工作。
  4.建立规范、稳定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依法安排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合理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统筹管理教育费附加、人民教育基金、教育集资和社会捐助等专项资金。
  5.建立县级财政部门统一发放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体制,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6.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统筹安排中小学公用经费,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学工作正常运转。
  7.多渠道筹措农村中小学发展所需的建设资金,集中力量组织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工程,积极筹资为学校添置教学仪器、图书、体音美劳器材及其他各种设施,积极发展现代远程教育,确保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达到国家和自治区制定标准。
  8.兼顾规模效益和方便学生入学的原则,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从当地实际出发,积极推行民汉合校、民民合校、混合编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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