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农村
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新政发[2003]4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全面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新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现“把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从主要由农民承担转到主要由政府承担,把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从乡镇为主转到以县为主”的两大转变,积极推进我区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自治区、州(市、地)、县、乡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
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实行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乡(镇)四级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自治区、州(市、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1.统筹制定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指导全区义务教育的实施,负责九年义务教育的评估验收。
2.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制定符合新疆实际的具体实施办法,审批各县(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
3.核实各县(市)财力水平,统筹安排财力,重点支持财政困难县发展农村义务教育。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合理安排自治区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等措施,帮助并督促县级人民政府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4.制定全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的指导意见,确定农村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
5.建立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的工作机制,逐步增加危房改造专项资金投入,多渠道筹措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资金。
6.制定并组织实施中小学校长、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规划。
7.组织实施教育对口支援工作,积极争取内地发达地区的对口支援,并组织区内较发达地区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发展农村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