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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政局、教委、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孤儿问题的若干意见

青岛市民政局、教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卫生局、公安局、房管局关于解决孤儿问题的若干意见
(青民福[2000]3号 2000年1月10日)


各市、区民政局、教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公安局、房管局:
  近几年来,在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及社会各界的热心扶持下,我市孤残儿童福利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但从全市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散居于社会的孤儿的情况看,他们在生活、学习、医疗、就业、住房等方面还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同时,由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孤残儿童也面临诸如患病救治、成年后安置等问题。为进一步发展我市孤残儿童福利事业。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针对我市儿童福利事业面临的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孤儿的认证问题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的儿童。凡具有本市户口、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经户口所在区(市)民政部门审核,报市民政局认定批准后发给《孤儿证》。
  (一)办理《孤儿证》,需提交下列证件:
  1、户口簿(父母死亡户籍证明);
  2、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1)孤儿的父母因病自然死亡的,凡死于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由该医疗机构出具;死于家中的,死亡证明由负责该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组织出具;
  (2)凡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部门判定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证明则应由人民法院出具。
  (二)儿童福利院的孤儿办理孤儿证须出具入院时的原始证明材料。
  (三)持证孤儿年满十八周岁或被依法收养后,由所在区(市)民政局负责收回《孤儿证》,并上交市民政局。
  二、关于孤儿的生活问题
  (一)办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凡持有《孤儿证》的孤儿,均可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并按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程序办理。
  (二)实施孤儿生活补助  
  对持有《孤儿证》孤儿,在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同时,对其实施孤儿生活补助。 
  1、凡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孤儿,凭《孤儿证》和《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每月增发孤儿生活补助金60元。所需资金,市内四区的由青岛市财政负担;五市及黄岛、崂山、城阳三区由各区(市)财政自行承担。
  2、凡领取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孤儿,凭《孤儿证》和《社会保障优惠证》,每年增发孤儿生活补助金240元,所需资金,由青岛市、区(市)、乡镇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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