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社会福利机构减免下列费用:
(一)免交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有关收费(证照费除外);
(二)免交煤气增容费和城市供水、排水设施的收费;
(三)在规定的受电电压范围内用电,按标准减半征收配电贴费,免缴供电贴费;使用自来水、燃气和电,按照居民生活或行政事业的分类价格择低执行。
六、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托养、康复及相关的社会福利服务,免收营业税。对按规定缴纳所得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给予减免税照顾。对社会福利机构兴办的第三产业、安置残疾人的社会福利生产性企业,按照现行的国家税法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16号)的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七、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或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学龄孤儿,教育部门免收杂费、书本费及其他费用;对就读于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院校的孤儿,免收学费、住宿费,减半收取其他费用,教育部门或学校并酌情给予助学金。
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备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劳动部门应优先推荐就业。
对社会福利机构所需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人事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先调入。
八、社会福利机构具备条件可以开展对外医疗、康复服务的,卫生部门应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有关医疗机构管理规定予以批准。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社会福利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九、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收住无经济收入、无赡养人且无法定扶养人的服务对象,可以申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补助办法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
十、社会福利机构对自费托养人员收取服务费(如护理费、生活费等),可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拟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当地主管民政局审核后,由同级物价部门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