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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计委、建委、高教厅等部门关于扶持我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计委、建委、高教厅、教育厅、
公安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厅、国土厅、
卫生厅、物价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社保局关于扶持我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通知
(粤民福[2000]2号 2000年1月11日)


各市、县(区)、自治县民政、计委、建委(建设局)、教育、公安、财政、人事、劳动、国土、卫生、物价、工商、国税、地税、社保局: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下,我省社会福利事业取得了较大发展,但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与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和群众的需求不相适应。积极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引导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是促进我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解决社会养老和孤残儿童收养、康复问题的重要举措。为扶持发展我省社会福利事业,现决定对我省社会福利机构给予政策扶持和优惠。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举办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其中,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以及社区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证书》或《社区服务单位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增加投入,加快发展。各地要切实把社会福利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促进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国有社会福利机构的日常经费,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逐年有计划地安排国有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改造资金,以及生活护理、医疗康复设施更新所需经费。属基建部分的,由计划部门纳入基建计划管理。
  三、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城镇)总体规划时,应按照《城市居民区规划设计规范》,将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统一规划,尽可能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地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并认真实施规划。城镇人口不足6万人的社区要设立一处老年人综合服务设施,社会福利机构床位数不低于社区总人口的万分之十五;人口超过6万人的社区则要按不低于上述要求增设新的老年人综合服务设施,社会福利机构床位数到2010年逐步达到占社区总人口的万分之四十。
  四、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优先划拨供地;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可以适当给予优惠;如果是出让土地,在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上应当予以适当降低。对征用或者使用集体所有的非耕地建设社会福利设施工程的,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征地管理费、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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