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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

  (三)有相应的卫生安全质量管理措施。
  收购的原料奶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生鲜牛奶收购标准。
  第二十一条 禁止恶意串通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压级压价收购原料奶。

第四章 牛奶加工、销售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牛奶加工企业进行兼并、重组,推动企业联合,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牛奶加工企业规模化经营。
  第二十三条 鼓励牛奶加工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联合组建奶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提高技术创新和研制新产品能力,引进先进的生产工艺,开发优质乳制品,适应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
  第二十四条 牛奶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牛奶加工厂房(车间)的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二)有与生产的产品和工艺相适应的加工、卫生、包装和检测设备;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培训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
  (四)依法取得有关证、照。
  第二十五条 牛奶加工企业应当按照国际质量管理认证体系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对产品生产实施全过程控制,提高产品质量。
  第二十六条 加工牛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应当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牛奶加工企业实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牛奶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和牛奶中使用的添加剂、稳定剂以及酸奶、乳饮料中使用的菌种,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和相应的乳制品标准。
  第二十八条 牛奶的包装必须符合与生产产品和工艺相适应的国家卫生标准,使用无毒无害包装材料,包装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使用奶粉、黄油、乳清粉等原料加工的液态奶,应当在包装上注明。
  第二十九条 销售牛奶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巴氏杀菌奶,应当配备必要的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必要的冷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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