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制订标准。为使爱国卫生各项工作规范运作,符合要求,具有可操作性,要根据
《条例》的规定,制订、修改和完善各类爱国卫生先进单位、行业爱国卫生工作、除“四害”、病媒生物消杀专业机构资质管理等各项标准,以便于基层单位全面贯彻落实。
4、执法检查。针对当前爱国卫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对违反
《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其重点是: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乱张贴、乱涂写,无证设摊、占道经营等影响市容卫生的违法行为;
无证经营,无证上岗,食具不消毒,销售过期、霉变、变质食品等影响食品卫生,威胁群众健康的违法行为;
卫生严重滑坡、群众反响强烈,影响“清洁杭州”、争创全国文明城市活动开展的街道、乡镇;
农村改水改厕工作不到位,造成粪水污染水源,引发肠道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事件;
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超标,影响全国灭鼠、灭蟑先进城区复验的单位。
三、具体安排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将贯彻实施
《条例》作为当前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并在今后的爱国卫生工作中不断深化完善。
今年主要抓好
《条例》的宣传学习和有重点的执法检查,建立和健全各级爱国卫生组织网络,制订并完善各项配套制度、标准。具体安排如下:
7月份,广泛开展
《条例》的宣传。市领导就贯彻
《条例》发表电视讲话;杭州日报全文刊登
《条例》;市爱卫会领导、法制专家就
《条例》的意义、内容、要点作电视访谈,并在报纸上刊登;印发
《条例》单行本和布告,供基层单位、社区、农村宣传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