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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爱卫会关于贯彻《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爱卫会
 关于贯彻《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19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爱卫会《关于贯彻<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贯彻《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的实施意见
          (市爱卫会 二00三年七月十日)

  《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6月27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市第一部爱国卫生地方性法规,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公共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为认真贯彻《条例》,依法推进爱国卫生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依法治市的指导原则,贯彻实施《条例》,统揽全市爱国卫生工作。通过对《条例》的广泛宣传、全面学习和组织实施,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行各业和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提高对爱国卫生重要意义和现实作用的思想认识,树立爱国卫生的法制观念,明确职责,履行义务,使我市爱国卫生工作实现依法管理和长效管理,进一步促进爱国卫生运动的深入发展,为深化“清洁杭州”活动,改善城乡卫生面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主要内容
  (一)广泛宣传。《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后,要在全市兴起宣传《条例》的高潮。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阵地,采取多种形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社区、农村等进行广泛宣传;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要发挥覆盖面广、影响力强的作用,大力开展宣传,使之家喻户晓。宣传的重点:一是爱国卫生实行法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爱国卫生工作中的职责;三是单位、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四是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同时要根据《条例》中对不同对象不同要求的规定,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使之进一步了解、熟悉《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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