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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
 规范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3]13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各用人单位:
  随着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在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工作中由于对申报材料的要求掌握不一致,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及参保人员带来不便,影响了审核结算的工作效率。为了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工作,优化审核结算流程,我们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工作进行了规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以下简称“三种特殊病”)的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
  1、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要求需在门诊进行“三种特殊病”治疗的参保人员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并要求参保人员到参保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2、定点医疗机构将审批后的“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存档,同时为参保人员建立“三种特殊病”门诊病历。
  3、对未经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的患“三种特殊病”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门诊“三种特殊病”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不能按门诊“三种特殊病”对待。
  4、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及时将参保人员第一次发生的门诊“三种特殊病”医疗费用及日期登记在《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上。
  (二)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1、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需在门诊进行“三种特殊病”治疗的参保人员,进行纸介材料的审批,同时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并在参保人员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上标明审批的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特殊病种、有效期限。
  2、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提醒需变更“三种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结清在原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三种特殊病”医疗费用,并将费用数据逐笔登记在《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上。
  二、关于医疗保险费用申报结算的有关问题
  (一)定点医疗机构:
  1、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参保人员及时结算各种医疗费用,对出院的参保人员,要在其办理出院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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