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2003年6月10日)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03〕14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始终坚持高举服务经济建设的旗帜,始终坚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始终坚持培育与发展、管理与服务并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促进四川发展新跨越。现就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门槛,放宽市场准入
1.放宽市场主体准入限制,保证民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上的机会均等。继续清理对个体私营经济带有歧视性的前置审批。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开放领域,国有、集体等公有制企业可以进入的,都允许个体私营经济进入。
2.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投资者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在3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册资本在3万元以上的,经载明即可申办设立。知名字号经认定评估,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出资。鼓励自然人或法人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申办科技企业,其成果经专门机构评估和省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科技成果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不受限制,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3.放宽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支持企业跨行业交叉经营和采取灵活的经营方式,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企业意愿按国民经济大类核定经营范围。同时,改革企业经营范围核定模式。通过试点,逐步推行在国家允许的经营领域内,不再核定企业具体的经营范围。即: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经营领域,企业经审批后方可经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领域,企业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和鼓励的经营领域,由企业自主经营。
4.放宽组建企业集团的条件。积极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组建企业集团。凡私人投资并控股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最低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可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2000万元。
5.放宽所有企业名称冠用和使用省名的限制。凡符合《
公司法》申办的企业,冠省名不再受注册资本规模的限制。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经市(州)工商局认定、推荐,申请冠“四川”名称。支持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和企业集团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