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执行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财经管理制度,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五)实行政务公开、审务公开、检务公开和厂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七)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八)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履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其它职责。
第十条 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网络机制,制定和组织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
(二)督促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三)与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单位共同开展专项预防活动;
(四)向预防职务犯罪单位提出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
(五)研究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对策,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验;
(六)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七)其它应当由检察机关负责的事项。
第十一条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改革和完善行政管理体制,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
(一)规范审批行为,公开审批程序,依法行使行政审批权;
(二)依法实行政府采购,规范采购程序,对政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三)对重大建设项目预决算、国债资金及其它资金、基金收支情况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财务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建筑、水利、交通工程,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中,应当遵守诉讼程序,严格办案纪律,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及其它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国有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和监督,忠实履行法定职责,做到公正执法、廉洁从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