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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2002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22日)修正

乌鲁木齐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修正)
 (2001年5月2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 根据2002年10月11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和<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证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有效运行,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降水、污水、废水的接纳、输送、处理和利用。
  城市排水设施是指用于接纳排放降水、污水、废水的管道、明渠、暗渠、检查井、雨水井、倒水井、泵站、闸门、污水处理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使用、保护。
  第四条 城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建设、管理、维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市水务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排水管理处受市水务局委托,具体负责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照本办法使用、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市水务局应会同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编制城市排水管网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排水管网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排水工程应当经市水务局审查同意,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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