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被《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7日)废止(原因:已被《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替代)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乌鲁木齐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和
《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2年9月11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2年10月11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乌鲁木齐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和《
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乌鲁木齐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1.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水务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2.删除第四十五条,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第四十五条。
3.将《办法》中的“市政工程局”全部修改为“市水务局”。
二、《
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1.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水务局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删除第五条第二款中的“水利”,将“市容环卫”修改为“市政市容”。
2.删除第四十二条,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第四十二条。
3.将《办法》中的“市政工程局”全部修改为“市水务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乌鲁木齐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和《
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