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办法
(2002年12月26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房屋所有权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房屋权属证书使用建设部统一监制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其余共有人收执《房屋共有权证》,两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房屋他项权证》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坚持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
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
市、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登记机关。
第七条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