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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旅游规划管理办法

  (四)旅游产业要素结构的功能组合以及资源开发与设施建设的关系;
  (五)环境保护的原则以及保护利用人文景观、自然景观的措施;
  (六)实施规划的措施。
  第十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市、区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及市重点旅游区(点)规划,由具备乙级以上资质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其他旅游区(点)规划由丙级以上资质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旅游规划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评审,以旅游规划专家为主。旅游规划评审应当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 旅游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表、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 市、区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经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重点旅游区(点)规划、重点旅游项目规划,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旅游区(点)、旅游项目规划,由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旅游规划上报审批前,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经济、社会、环境评审性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 旅游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八条 旅游规划确定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旅游区(点)项目开发建设应当依据旅游规划进行,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破坏性建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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