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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社区建设管理规定

  (三)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社区建设所需经费,搞好社区设施的建设、管理,建立社区服务网络;
  (四)完成区(市)县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社区应当依法设立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是社区居民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组织形式。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
  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条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代表由本社区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驻社区单位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二)讨论、决定本社区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听取、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听取、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五)评议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决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撤换、罢免或补选;
  (七)改变或撤销社区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讨论本社区建设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
  经过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代表出席,方可举行。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进行选举或者通过决议,以出席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但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第(一)项内容应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
  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执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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