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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社区建设管理规定

成都市城市社区建设管理规定
 (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11月27日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3月27日批准 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成人发[2003]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社区建设,规范社区管理,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和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社区(以下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城镇中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社区的划分应按照便于服务管理、开发社区资源、社区居民自治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社区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服务居民;
  (二)资源共享,共驻共建;
  (三)责权统一,管理有序;
  (四)扩大民主,居民自治;
  (五)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第五条 社区建设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拓展社区服务,发展社区卫生、繁荣社区文化、美化社区环境,加强社区治安,完善组织机构,创建文明社区。
  第六条 社区的设立、变更、撤销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社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市和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帮助做好社区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区的建设管理。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本辖区社区的建设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辖区社区建设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辖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业务培训,依法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建设工作,协调解决社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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