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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条例[失效]

  第九条 省内旅行社组织接待在川旅游团队,应当在出发前向旅游者发放与合同相符的团队运行计划表。团队运行计划表应当载明团队每日游览的景区景点、购物场所、住宿宾馆饭店名称、住房标准和自费项目。
  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发放旅游服务质量评议表。
  第十条 旅行社转并旅游团队,应当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向旅游者确认价格和服务标准。
  转并团队后,原合同金额高于同一团队相同服务标准最低合同价格15%的,差价部分应当退还旅游者。
  第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团队运行计划安排购物场所。旅游者在运行计划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的物品为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退货或者索赔。
  第十二条 旅行社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合同和团队运行计划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提出异议的,旅行社应当提供相关证明。因此而减少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当退还相应的费用。
  旅行社因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当依法或者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三条 因旅行社过错延误旅游行程的,旅行社应当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延误期间的食宿和其它必要费用以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旅行社应当安排旅游者返回集合地点,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因导游人员过错导致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脱离团队的,旅行社应当承担旅游者脱离团队期间的住宿和其他必要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旅行社代理旅游者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当妥善保管旅游者的各种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旅行社应当立即补办并承担补办费用,因此导致旅游者的直接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旅行社应当将旅游合同、运输合同、订房合同、转并团队合同、保险合同、团队运行计划及旅游服务质量评议表等作为旅游业务档案完整保存,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旅行社组织15人以上的国内旅游团队,应当安排全程陪同的导游。经双方约定不安排全程陪同导游的,旅行社应当妥善安排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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