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
  (二)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退休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
  (三)下岗职工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
  (四)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
  (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者未足额领到工资、下岗职工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金的人员,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
  (六)因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被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扣除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结余部分按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在可分摊月数内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
  (七)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符合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四)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五)不能独立生活的父母、养父母;
  (六)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七)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
  (八)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成员。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领取的各类保险费;
  (三)赡养费、抚(扶)养费;
  (四)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孳息;
  (五)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六)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七)偶然所得;
  (八)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条 下列金额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奖金或者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