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银川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条例》,于2002年11月28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4月28日
银川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保护中、小学校用地,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中、小学校用地的保护管理。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是指小学、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
本条例所称学校用地是指中、小学校现有用地和规划预留用地。包括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建筑用地,学生、教职工单身宿舍用地以及学生生产实习用地。
本市城市规划区外中、小学校用地的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规划、土地、发展计划、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中、小学校用地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四条 中、小学校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优先、优惠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第五条 中、小学校的规划,由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教育、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