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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

  严禁损坏和擅自拆除、停用节水设施。
  第四十五条 工业生产用水应当一水多用,重复使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用水单位的设备、空调等冷却水应当循环使用。
  第四十六条 用水单位应当有专人负责用水管理,禁止单位用水管网设施跑、冒、滴、漏。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停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供水压力合格率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估表收费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退回多收水费。
  违反前款规定,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阻碍城市供水企业施工、维修、检查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专用配电线路上搭建其他用电线路的;
  (二)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三)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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