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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于2002年11月28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0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4月10日

             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供水和节水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水、节水事业的发展,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以及节水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水另行加压、储存,再向水站或者用户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节水,是指在城市供水区域内通过行政、技术、经济等手段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节水的管理工作。
  水务、卫生、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经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节水的管理。
  第五条 市、县(市)自来水公司是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城市供水企业),负责自来水的生产、供应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具体管理。
  市、县(市)城市节约用水机构负责城市公共管网用户用水的节水工作,推广节水设施、器具,核定城市公共管网用户用水定额、审核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取水许可证(含深井使用许可证)等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节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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