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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西夏陵保护条例

  (一)重点保护区。帝陵以陵台、献殿为中心辐射四周500米;大中型陪葬墓,以墓为中心辐射四周200米;相对集中的陪葬墓群和寺庙遗址,从遗存外沿外展50米;
  (二)一般保护区。西夏陵保护范围内,除重点保护区外的所有区域。
  第九条 西夏陵重点保护区除进行保护性加固维修、完善陵区基础设施或复原陵墓建筑外,严禁新建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
  西夏陵重点保护区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限期拆除或逐步迁出。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西夏陵一般保护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建设的,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西夏陵一般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经批准维修、翻修房屋和设施的,应控制在原用地范围,并不得破坏西夏陵整体环境风貌。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西夏陵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与西夏陵管理机构签订文物、环境风貌保护责任书,并按照保护责任书的要求对文物遗存、周围环境及林木、植被等进行保护。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西夏陵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凡在西夏陵进行的勘测、调查和考古发掘活动,应由文物管理部门和西夏陵管理机构派专业人员参与进行。
  在西夏陵保护范围内出土的文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收藏保管。考古发掘单位应向管理机构提供相关研究资料副本。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西夏陵保护范围内的文物遗存、出土文物、林木植被套、地形地貌等人文、自然景观应当严加保护,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文物上涂写、刻画,攀登文物遗存、造像、碑石,损坏保护说明标志、护栏、界桩;
  (二)建坟立碑、放牧、开荒、取土、樵采、狩猎、练车,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
  (四)其他有碍文物古迹安全和损害环境的行为。
  西夏陵一般保护区内林木的采伐、更新,不得损害西夏陵自然风貌。
  第十五条 在西夏陵保护范畴内举办大型文体活动和从事商业活动或设置户外广告载体的,应当征得西夏陵管理机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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