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西夏陵保护条例
(2001年11月29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3年2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夏陵的保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西夏陵保护范围内进行规划建设、旅游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银川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是西夏陵文物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西夏陵区管理机构负责西夏陵区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受市文物行政部门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
规划和国土资源、环保、水务、园林、民政、旅游、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西夏陵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西夏陵区管理机构文物保护工作接受市以上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将西夏陵保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为西夏陵保护捐款、赞助。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西夏陵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西夏陵区管理机构应根据《西夏王陵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西夏陵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西夏陵保护的详细规划,西夏陵保护详细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分区的详细规划;
(二)文物的保护和陈列;
(三)景点的布局、种类、数量、规模;
(四)游览、观光项目及其服务配套设施的种类、规模;
(五)防洪、水土保护及绿化的目标与实施步骤;
(六)根据发展需要应当纳入规划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西夏陵保护范围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