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就业准入,规范用工行为。依据国家即将出台的《技术工种职业资格条例》,制定《北京市就业准入规定》。企业招用国家和本市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工种)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对于目前已经在岗但没有取得相应资格的职工,特别是技术技能含量较高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应组织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应有的知识的技能,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于经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应调离岗位。
各有关部门应在职业介绍、人才招聘以及单位用工、个体私营工商登记等环节严格把关,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把就业准入执行情况列为劳动年检和监督检查的内容,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四)加大宣传、表彰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通过展示国内外先进技术工艺、技能人才的事迹及企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在全社会大力和宣传既有高尚职业道德又有高超技艺的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树立正确的教育观、择业观、人才观,努力营造讲学习、比技术和有利于技术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增强行业组织和各类用人单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意识,充分发挥熟练技术工人和技师、高级技师的作用,调动劳动者主动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在企业中完善和落实高技能人才岗位津贴制度,已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经考核聘任后,享受相应待遇。对经政府有关部门评审产生的本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和高级技师”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并由有关部门给予津贴补助。对于进城务工的本市农村劳动力,凡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对企业技术创新有突出贡献的,经企业申请,有关部门审批,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为吸引高级技能人才为首都的经济建设服务,经企业申请,有关部门审批,可为本市紧缺职业的外地技师、高级技师,以及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本市技师、高级技师的外地配偶,办理进京户口。
加大技能竞赛和技能人才表彰活动的工作力度。劳动保障及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技能竞赛活动,通过技能竞赛,充分展示广大技术工人和技能人才的风采。对在竞赛中有突出表现的人员,除授予相应称号及奖励外,还要晋升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
五、工作要求
职业培训既是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又是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的战略工程,涉及面广,针对性强,需要各区县、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因此必须加强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明确职责,落实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