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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1月7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7日)废止(原因:此法规被《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替代)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3年1月27日 京劳社就发[2003]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和本市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免费到本市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持《再就业优惠证》到工商部门免费办理工商登记;持《再就业优惠证》和营业执照,自营业之日起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免交以下收费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和年检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证照费、卫生监督防疫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
  4、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代码证书费;
  5、交通部门收取的运输管理费;
  6、国土房管部门收取的房屋产权证书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7、烟草管理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费(含临时许可证费);
  8、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社会文化管理费;
  9、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费、职业技能鉴定费;
  10、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
  (二)享受以下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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