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0号)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4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4月2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1996年9月21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
《会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
《会计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会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指导社会审计、会计咨询和会计委派制等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会计监督管理的其他职责。
财政部门的会计机构负责会计管理的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门人员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会计工作。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逐步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并对会计集中核算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