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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2003修正)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0号)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4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4月2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1996年9月21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会计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会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指导社会审计、会计咨询和会计委派制等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会计监督管理的其他职责。
  财政部门的会计机构负责会计管理的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门人员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会计工作。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逐步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并对会计集中核算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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