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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律师执业规范

  第六十九条 因为律师的过错终止委托代理的,应当向委托人退还已收的律师费,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律师事务所应给予赔偿。

第八章 律师收费

  第七十条 律师费用的收取应当是合理的。确定律师费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律师办理委托事项所需的时间和复杂程度,所需要的律师人数;
  2、律师的专业技能、知名度和经验;
  3、委托事项涉及的金额;
  4、办理委托事项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第七十一条 律师收费的依据是《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律师收费可以采取计时收费、固定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以及在一个委托事项中同时使用前几种方式及其他法律不禁止的方式。
  第七十二条 律师费的支付形式可以是现金、支票,也可以是律师事务所愿意接受的其他权益或财产,例如:物产、股票、债券等。
  第七十三条 采用计时收费的,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工作记录。
  第七十四条 律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向当事人开具税务发票。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当事人收费,不得向当事人开具收据。
  第七十五条 下列费用应当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1、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合理的通讯费、复印费、翻译费、差旅费等;
  3、经委托人同意的专家论证费;
  4、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七十六条 律师对需要由委托人承担的律师费用以外的费用,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
  第七十七条 律师应当严格遵守纳税的义务。
  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第九章 执业处分

  第七十八条 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情节显著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受到警告处分。警告以警告信的形式发出。警告处分作出后两年内,该律师再次受到处分时,均要考虑已受过警告处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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