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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律师执业规范

第七章 委托代理

  第四十六条 律师接受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应当与当事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讨论,经协商一致后,应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协议就是律师与委托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委托代理协议至少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第四十七条 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律师不应当单纯地为了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第四十八条 委托人的要求或拟委托事项属于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当拒绝并告知委托人。
  第四十九条 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
  第五十一条 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他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情况除外。
  第五十二条 律师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未经委托人同意和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不得将应由自己办理的全部或部分受托工作交其他律师完成。
  第五十三条 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业务工作记录。
  第五十四条 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证其不遭灭失。律师因保管不当造成的毁损或丢失,构成重大过错的,应受到处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律师事务所应予赔偿。
  第五十五条 律师业务档案归律师事务所所有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律师调离律师事务所不得带走案卷。
  第五十六条 律师调离律师事务所时案件尚未结束,应在结案后,将案卷交回原律师事务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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