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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律师执业规范

  第三十二条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三十三条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三十四条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三十五条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第三十六条 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第三十七条 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三十八条 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第三十九条 律师可以从事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六章 执业宣传

  第四十条 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简介等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第四十一条 律师可以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以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可以发表学术论文、案件分析、专题解答、授课等形式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
  第四十二条 律师可以以自己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参加各类合法社团组织。
  第四十三条 律师在执业宣传中不得出现违反律师执业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律师在执业宣传中,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暗示可以以不正当的方式达到目的,不得诽谤或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不得以承诺办案结果或者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以明显低于同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业务,不得以任何有可能被视为导致律师职业蒙受羞耻的方式进行律师服务宣传。
  第四十五条 律师协会负责对本地律师执业宣传的监督,指导、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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