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忠实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八条 律师应当品德高尚,廉洁自律,珍惜和维护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形象。
第九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当事人隐私。
第十条 律师应当不断进行知识更新,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素养。律师有义务按照省律师协会制定的继续教育计划进行业务学习与交流,以同行业中最高专业水准为执业目标和职业追求。
第十一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
第十二条 律师应当关注国家法律的制定与实施,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通过高水平的执业活动促进法律的实施与完善,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第三章 律师执业
第十三条 律师是依法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获准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十四条 有效的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唯一凭证。
第十五条 领取湖北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执业证者,当然成为湖北省律师协会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有义务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第十六条 新律师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的安排进行执业宣誓,执业宣誓誓词是本执业规范的组成部分,是律师承担职业责任的庄严承诺。誓词如下:我自愿加入律师队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严格执行《
律师法》,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律师义务,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捍卫法律的尊严而努力奋斗。
第十七条 律师出庭应当着律师袍,不得佩戴过多的饰物。
第十八条 律师出庭前不得饮酒。在法庭上应举止端庄,态度谦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