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司法厅、湖北省律师协会公告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督促律师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公正司法,维护法律的尊严,湖北省司法厅、湖北省律师协会将今年确定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年”,现将《湖北省律师执业规范》和司法部关于律师执业活动中的“六条禁止”公之于众,请社会各界对我省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使湖北律师为我省经济建设、社会稳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现律师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属实有奖,查处结果公布在湖北律师网(网址:http://www.lawyer.hb.cn)。举报电话:湖北省司法厅027-87823038,湖北省律师协会027-87823498。
2003年3月17日
湖北省律师执业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湖北省律师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湖北省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执业规范。
第二条 律师执业规范是指导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的依据。
第三条 本执业规范适用于在湖北省司法厅登记注册并成为湖北省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 法律赋予律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特殊社会责任。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和漠视社会责任,会危害整个律师事业。律师协会有责任对律师执业进行强有力的自律管理,每一位律师均有义务遵守律师执业规范,重视其社会责任。
第五条 律师执业规范中属于律师执业必须遵守的义务性和禁止性规范是律师执业的纪律要求。
第二章 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
第六条 律师应当忠实、服从于
宪法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以促进依法治国、保障公民的
宪法权利、推进民主法制进程、保护市场主体的权利、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秩序为己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