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6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6日)宣布失效(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湖北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5月2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
传染病防治法)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按照
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坚持和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按规定和要求,认真严格履行职责,务必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做好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积极救治病人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各项工作。
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指挥和安排,接受法定行政主管部门、机构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监督检查以及采取的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举报、控告违反
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 对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