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年度审查办法
(2003年1月9日 桂气发[2003]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制定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
第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年度审查(以下简称年审),是指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对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按年度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具备继续经营资格的制度。
第四条 年审由自治区气象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自治区气象局防雷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年审的主要内容:
(一)资质单位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
(二)资质条件是否符合批准的资质等级标准;
(三)资质单位的防雷工程是否出现责任性安全事故;
(四)资质单位上一年度经营情况;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六条 年审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资质单位应在每年3月10日前向自治区气象局防雷管理委员会提交年审申请报告和年审材料。自治区气象局防雷管理委员会应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年审并出具年审结论。当年取得资质的单位,自下一年起参加年审。
第七条 资质单位应提交下列年审材料:
(一)年审申请报告;
(二)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