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生态环境保护、公益事业投入及效益情况,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征缴、发放、使用、管理情况,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以及减轻农民和企业负担等情况。
6、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7、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廉政规定情况。
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乡(镇)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1、财政、财务收支等各项经济目标(指标)完成情况。
2、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的收入、支出、管理及使用效益情况。
3、任职期间政府资产、债务增减情况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4、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以及减轻农民负担情况。
5、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6、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廉政规定情况。
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四、审计查证时间
(一)对市、县(市)、区的党委、政府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查证工作,应在30日内结束。
(二)对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查证工作,应在60日内结束。
(三)对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查证工作,应在45日内结束。
五、审计报告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或者修改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其内容:
(一)基本情况,即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基本情况和实施审计工作的情况。
(二)审计结果,主要包括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各项指标等项目完成情况。
(三)审计查出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以及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事实,及其定性、处理、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四)根据审计结果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的评价以及领导干部本人应承担的责任,
(五)向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提出的改进财政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六)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审计结果利用
一、审计机关审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后,向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提交结果报告,抄报本级党委、政府;抄送同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向被审计的部门、单位出具审计意见书。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