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同级组织部门提出计划,报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同意,函请上一级审计机关列入审计计划。
四、对县(市)、区党委、政府的直属机关、群众团体正职和乡(镇)党委、政府的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领导干部由各县(市)、区组织部于每年年底前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建议计划,经县(市)区、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由县(市)、区审计局实施审计。
五、为贯彻“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方针,对那些不代行政府履行经济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无预算外资金收支、无专项基金、收费职能和财政拨款数额较少的部门领导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根据审计力量可暂不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四条 审计实施
一、对所列入年度审计项目,在实施审计前,都应实行审计公示制度,公布审计对象、时间、范围、审计组成员、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办公地点,接受广大干部群众反映情况和对审计组行政执法予以监督。
二、对重点单位和部门领导干部审计,在实施审计之前,应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部门,找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中层干部谈话,了解情况。
三、审计内容:
(一)市、县(市)、区的党委、政府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1、任职期间经济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2、预算内、外收入和支出情况,预算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群众团体的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3、专项资金以及代政府管理的各项基金、资金的收支、划转、管理以及效益情况。
4、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及其执行情况。
5、所在部门、单位有关财经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6、遵守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廉政规定情况。
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1、任职期间主要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指标)完成情况。
2、财政收支情况。包括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管理及决算情况,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的收入、支出、管理和使用情况,任职前后政府债权、债务增减变化情况以及重大的未决事项。
3、抽查所属的重点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4、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包括任职期间政府出台的经济政策,领导干部直接和参与制定的有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外招商引资、对外经济合作和国有企业改革等重大决策的履行程序和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