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涉及工业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的,须报经其土地登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政府对原土地依法予以收回或收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或进入土地市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鼓励需要搬迁改造的工业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原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增值部分,可按企业在园区投资规模大小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
因工业企业破产或迁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必须按照土地登记级次分别报经省、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置。已转制成非国有企业,且不改变用途的原有土地,由市、县政府依法办理出让手续;改变用途以及企业破产或迁移的原有土地,由市、县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或进入土地市场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转让。国有企业改制的土地资产处置收入优先用于企业职工安置和增资减债。
加大现有园区用地的清理力度,充分挖掘潜力。对闲置土地依法予以收回,及时处置盘活,保证新一批建设项目用地需要。
七、实行土地整理指标折抵和基本农田易地代保
市、县按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整理土地新增耕地面积的60%,可以作为折抵工业项目建设占用耕地补偿指标。该折抵指标在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的工业建设用地待置换区内使用。新增耕地的其余部分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在建设用地报批时,使用土地整理折抵指标的用地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折抵指标可以有偿转让。
任何建设项目都不能违反规划擅自占用基本农田。确需调整少量基本农田的,经省国土资源厅审定后,可在本行政区内调整,并按法定的土地利用规划修改程序审批;因耕地资源不足,确实无法在本行政区范围内补充划定基本农田的,可向省政府申请跨县 (市、区)进行基本农田易地代保。划出基本农田的县(市、区)应给予划入的县(市、区)基本农田代保经费,专款用于基本农田的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和基本农田易地代保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八、提高建设用地报批效率
市、县政府要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加强土地供应的前瞻性和计划性,制定各类用地的年度统征、储备、供应计划。市、县报批征地工作要提前进行,运用多种储备方式保障半年至1年的建设项目所需的用地量。对重大项目用地,根据“先期介入、预审协调、快速办理”的原则,建立“绿色通道”。有关具体办法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