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各类工业园区土地的统一管理。园区的土地征用、供应及管理工作必须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行使,坚决禁止多头供地和管地。
三、提高工业用地的集约化程度
努力提高单位面积工业用地的投入和产出水平,实现土地集约化利用。加强对工业用地集约化水平的追踪调查和考评奖惩工作。
加强对工业项目的用地预审。在可行性研究或初设阶段,严格审查工业项目用地效率、用地定额和用途。按照产业政策、投资额、投资密度、单位面积的销售收入和税收、从业人员数量,以及用地定额标准合理确定供地量,并按照合同投资进度供地。对未按进度完成投资的,要依法或按合同收回土地。提倡有条件的园区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鼓励中小型项目进标准厂房。
四、对工业项目用地耕地开垦费实行优惠
工业项目用地的耕地开垦费可按规定的低限收取。对实际投资额超过1亿元,投资密度超过15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耕地开垦费可下浮收取,最低不得低于1万元/亩。耕地开垦费标准一经确定,必须按时足额缴纳,不得减、免、缓。
五、建立工业用地地价成本补贴机制和实行多样化的供地方式,降低工业项目用地成本
工业园区土地收益要全部用于工业用地地价成本调节补贴和基础设施建设。市、县每年从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金等收益中,按不少于5%的比例提取工业用地地价成本调节资金,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调节补贴工业项目用地的地价成本。对不足部分,有条件的市、县应从综合财力中调剂安排。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定期检查工业用地的地价成本调节资金落实情况。
工业用地应尽可能布局在用地取得成本较低的区域。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产业政策和城镇规划及拟出让地块所在分区规划情况,按有关规定,对拟出让工业用地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出让价,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实施,并将出让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积极推行土地年租制。工业企业可采取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逐年缴纳租金,减少一次性用地成本投入。
六、严格土地用途管理,清理盘活闲置土地
工业项目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对擅自改变的,要依法查处,责令交还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