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储备粮的收购
第八条 购入省级储备粮,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组织承储企业面向全省,原则上在省粮油批发市场进行招标采购。
第九条 省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根据招标采购价和有关费用核定。
第十条 承储企业要执行有关粮油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收购的省级储备粮必须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储备粮入库后,经过四川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公正检验合格后方可确认为省级储备粮。
第三章 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有安全保粮条件、较高资产质量、较强经营能力、良好资信,并具备专业技术人员、粮食出入库检验、化验设备和粮情检测设施。承储企业的具体条件由省粮食局制定。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本省对省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省级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
(三)未经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同意,不得变动省级储备粮储存地点;
(四)为确保省级储备粮安全,必须做到“一符”(帐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帐)、“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
(五)按照省粮食局入库和出库通知的要求,保证完成省级储备粮的调入和调出。
第四章 储备粮的轮换
第十四条 省粮食局每年应按照省级储备粮库存总量的30%安排轮换。储存年限指标以粮食生产收获年份计算,稻谷2-3年、小麦3-4年,对储存条件差的取低值,储存条件好的取高值。轮空期不得超过3个月,轮空数量不得超过储备总规模的20%。
省级储备粮的轮换出库,由省粮食局按照所储存粮食的入库时间下达轮换计划,承储企业按照计划实行先进先出;或者根据粮食的质量状况进行安排。
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