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3修正)

  多数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时,受质询机关应当进一步研究解决质询案提出的问题,并重新作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 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调查结束后,调查委员会应当提出调查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八章 表决和公布

  第三十四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方为通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议案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三十五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六条 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法规案、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
  人事任免案一般实行逐人表决,也可以实行合并表决。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及其解释和决定、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在《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甘肃日报》全文公布。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报请机关公布。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有关重大事项议案的提出和审议,依照《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执行。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