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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3修正)

  第二十一条 对提请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根据提请机关提交的书面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拟任命人员考察材料或者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进行审议。
  提请机关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提交前款所列材料,由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
  拟任命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法律知识的考试,考试结果应当在其考察材料中予以说明。
  拟决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到会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口头或者书面的个人有关情况介绍。
  提请审议的撤销职务案,提请机关或者提案人应当书面说明其理由。审议时,拟被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审议议案的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会议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三条 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或者分歧意见较大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者提案人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召开联组会议进行讨论;必要时,可以采取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在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后,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交付表决。
  第二十四条 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五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下列工作报告:
  (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综合的或者单项的工作报告;
  (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综合的或者单项的工作报告;
  (三)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
  (四)被评议单位的工作报告或者述职人员的述职报告;
  (五)常务委员会评议组的评议报告;
  (六)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视察组的视察报告;
  (七)重大司法案件监督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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