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主任会议请假。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应当向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的,应当向其召集人请假。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提出,议程草案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已经通过的会议议程,确需变动的,应当经过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三)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工作委员会和地区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
(四)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五)各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负责人;
(六)部分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负责人。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在我省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部分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设立公民旁听席。
公民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或者常务委员会办公厅邀请等形式旁听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旁听会议的人数和有关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确定。会议期间,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卡等形式征询旁听人员的意见。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六条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工作委员会拟订有关议案草案。
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