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3修正)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五条 主任会议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研究制定常务委员会下一年度立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报告、评议等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计划在实施中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适时组织调查研究,提出调查研究报告,做好审议前的准备。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五日前,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提出下次会议的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先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将开会日期、会议建议议程等事项,预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
  第八条 列入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交议案草案和参阅资料。
  参阅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有关调查研究报告或者背景资料;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报告,报告人应当在会议举行十五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交。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分组会议、联组会议的召集人,由主任会议确定。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